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其以非公然方式向及格投资者召募资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私募基金逐步生长成为普遍的金融投资方式。但近年来,私募基金逐渐成为涉刑案件的高发地;经立案的基金募资行为仍可能是非法集资行为,进而建立多种金融犯罪。
文章脉络:
1.私募案件涉刑的方式;
2.“募资”行为的正当与非法。
非法集资?和私募有啥关系?
伶俐的读者可能会问:私募基金不是正当了吗?怎么又涉嫌犯罪,还涉嫌非法集资?首先必须明确,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犯罪,而是一类行为。私募行为作为一种集资行为,与之相关的行为也有许多种,可能建立多种差别的犯罪。这些与私募相关的犯罪随年份转变的趋势、漫衍清楚地展示在了如下年份漫衍图中。
(数据来源于alpha执法智能操作系统)
以2019年的私募基金涉刑案件为例,该类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是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数据来源于alpha执法智能操作系统)
其中,金融秩序类犯罪占比险些达到了私募涉刑案件的四分之三。
(数据来源于alpha执法智能操作系统)
饿了么X故宫合作了,还开起了「饿膳房」!
详细何种私募募资行为可能涉嫌上述犯罪呢?笔者施展专业所长,连系《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挂号和基金立案设施(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设施》和《私募投资基金召募行为管理设施》以及刑事执法规范等将私募投资基金谋划运作时代的涉刑执法风险向老友以及读者们分享。
集资行为的正当与非法
非法的集资行为主要能够建立以下犯罪: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敲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私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私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向导传销流动罪以及非法谋划罪。该类犯罪最主要的特点是同时具备非法性、公然性、利诱性、社会性。判断私募行为是否组成非法集资,也将围绕从以上特征睁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解决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执法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执法法规仅作原则性划定的,可以凭据执法划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遵照国家金融管理执法法规制订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划定、设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划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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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只是正当的第一步!
连系我国的立法实践,现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设施》关于募资行为划定具有更高的实操性与参照意义。我国在私募基金的管理上接纳立案制,即在私募基金召募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凭据基金业协会的划定,解决基金立案手续。挂号立案制差别于批准制: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挂号立案的信息并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也不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及连续合规情形的一种认可。
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挂号立案,但行为人的现实募资行为仍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设施》的,便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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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要“私”,公然的仍违法
我国执法划定,私募投资基金仅针对“及格投资人”。即正当的私募投资流动针对少数高净值人群睁开,而该类投资者具备响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负担能力。如行为人在募资过程中集资工具普遍,超出最大募资人数限制等的,则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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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答应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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